5.7 连接强度


5.7.1 全面罩与供气阀、转换装置与呼吸软管之间的连接强度
全面罩与供气阀、转换装置与呼吸软管之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250N。
5.7.2 分供气管与转换装置、主供气管与分供气管之间的连接强度
分供气管与转换装置、主供气管与分供气管之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750N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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